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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什麼

一、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並怠於行使其權利。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所謂債務人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於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三、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害及債權,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