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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如何規定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該條的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為一種特殊的複合性不動產所有權,其是關於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三者的結合。此三者相互依賴、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構成了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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