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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70年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70年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70年的規定是: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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