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
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
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
5、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飛機動車發生事故時,機動車方無過錯;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
7、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8、單位用工;
9、個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