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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如下: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第42條、第43條規定

《合同法》第1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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