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當前位置 /首頁/經驗 > /列表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TAG標籤:情勢 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