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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破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企業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

(一)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是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是有害行為發生在破產程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三)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存在有基於被撤銷行為而實際獲益的人。

(四)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就無償行為而言,破產債務人主觀上要有惡意。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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