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構成: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