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當前位置 /首頁/經驗 > /列表

禁止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禁止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根據法律規定,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依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用於抵押的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產權不明確的財產當然不能用於抵押,否則就會出現用別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現象。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因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不得私自處分,實際上處於一種不可讓與的狀態。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指的是其他法律規定的不得讓與、抵押的財產,如採礦權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TAG標籤:抵押 禁止 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