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當前位置 /首頁/經驗 > /列表

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定義

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定義

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定義為: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TAG標籤:稅務 前置 行政複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