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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複議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行政拘留複議期間是否停止執行

行政拘留複議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我國《行政複議法》對需要停止執行的,做出了特別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