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乙肝不可以免行政拘留,但是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