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優勢:
1、股權收購法律程式簡單。可以省去股東大會決議程式,可以省去被收購方董事會通過的程式,不必經股東大會以複雜多數的方式做出特別決議,不必取得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管理層的同意。
2、股權收購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購公司的“殼”的資源。
3、股權收購有益於被收購公司的穩定。
4、股權收購可以減輕收購公司的風險。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