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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條件都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都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從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來看,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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