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情鑑定程式是:
1、委託;
2、受理;
3、初次鑑定;
4、複核鑑定;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一、傷情鑑定時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第十九條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