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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程式

傷情鑑定程式

傷情鑑定程式:

1、鑑定的委託: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2、鑑定的受理: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鑑定: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影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4、補充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

5、重新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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