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三、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四、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