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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公房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公房轉讓協議無效,因為公房使用權能否進入市場流轉以及如何交易問題,是隨著城鎮住房改革不斷深化和展開產生的一個現實問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明確禁止自由轉租和買賣公房使用權,現在允許公有住房公開有償轉讓必然和該規定相沖突。

公房使用權是一種他物權;屬用益物權、從其法律特徵上看,是允許轉讓的。而且,轉讓的是房屋的使用權,並未對產權人的產權造成任何侵害;按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只要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無效情形,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就應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顯然不屬於法院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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