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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過戶協議是否有效

房子不過戶協議是否有效

買賣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後,對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如房價、交款時間等達成了合意,該房屋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一般來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對房屋買賣而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有第三十五條作了如下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從中可知,該法並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進一步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因此,買賣房屋合同自成立時起,已經生效,雖未辦過戶登記手續,但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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