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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閱卷嗎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閱卷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根據以上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律師無權閱卷;在檢察院起訴後,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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