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辯護的律師可以做的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2、會見通訊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辯護意見權;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