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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從輕減輕處罰

如何正確理解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61-63條的相關規定: 一、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即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具有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三、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可以看出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在法定刑範圍內。 從輕處罰是在一個量刑或者處罰幅度內,從低線處罰,但還必須是在該法定刑範圍內。比如某個量刑幅度為3-10年,那麼根據從輕情節適用低線判3年就是從輕。 而減輕處罰則指在本來應當使用的量刑(處罰)幅度以下,減輕適用新的比較輕的量刑幅度。比如某罪有2個量刑幅度,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個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犯的行為本來應當適用第2個量刑幅度,但是由於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因此適用第1個量刑幅度,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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