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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行政處罰的理由條件是什麼

減輕行政處罰的理由條件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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