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是如何規定的 酷知社 經驗 3.0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規定是: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TAG標籤:註冊商標 商標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