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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適用口頭傳喚

哪些可以適用口頭傳喚

依法適用口頭傳喚的物件為: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具體法律依據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由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進行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同時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逃避傳喚的被傳喚人,可以採取措施進行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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