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 酷知社 經驗 9.09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辭職 主動 看待 未籤 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