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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實施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實施程式是怎樣的

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式是: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

3、調查報告;

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並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5.事先告知,

6、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

8、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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