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程式分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
簡易程式如下: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式如下: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