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 酷知社 經驗 4.24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TAG標籤:會議 職權 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