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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哪些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哪些

具體請檢視《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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