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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實施物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實施物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實施物件:

(一)純粹的財產權利,除債權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等;

(二)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撤銷權;

(三)訴訟上的權利,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行權等。

但是,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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