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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驗收時應具備的條件

房屋驗收時應具備的條件

房屋驗收時應具備的條件是:

1、竣工驗收合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作為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書”成為交付的法定條件應當沒有疑問。

3、基礎生活設施應當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商品現房銷售的條件,其中,第六款規定: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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