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幾種糾紛;
1、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真實資訊導致糾紛。
2、房價變化快,房屋價格上漲了,一方反悔,以種種藉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導致的糾紛。
3、中介機構的不規範行為導致糾紛。
4、二手房交易手續複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的糾紛。
5、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97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