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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況的人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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