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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長

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長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其他情形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一年之內提起工傷認定,否則人社局將“以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定期限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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