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加班時間應該如何認定 酷知社 經驗 2.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加班協商一致後,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TAG標籤:時間 認定 勞動 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