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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離和辭職的區別

自離和辭職的區別

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和自離的結果相同,但性質不同。辭職屬於勞動者主動離開單位的行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自離”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表明如果員工的自離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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