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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物件應該怎麼確定

股權激勵物件應該怎麼確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激勵物件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物件。

不能成為激勵物件的有: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物件。

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物件: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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