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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怎樣指定監護人

居委會怎樣指定監護人

成年人按照下列順序指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

未成年人按下列順序指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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