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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由誰來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由誰來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由以下兩個部門來調解:

1、公安機關的調解

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後,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法院的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後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