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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轉業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轉業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轉業費並不能全部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範疇,作為妻子能夠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體而言,夫妻雙方應當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轉業費總額除以具體年限,然後再以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則為軍人方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