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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誰組織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誰組織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組織召開。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62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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