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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被辭退怎麼辦

疫情期間被辭退怎麼辦

疫情期間被辭退,需要分析被辭退的原因,根據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辭退員工通常只有三大類情況:

一是員工違法違紀;

二是員工工作能力不稱職;

三是公司經營情況發生變化。

以上三種情況,除第一種情況以外,企業辭退員工屬於第二或第三種情況的,都必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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