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被辭退怎麼辦
疫情期間被辭退,需要分析被辭退的原因,根據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辭退員工通常只有三大類情況:
一是員工違法違紀;
二是員工工作能力不稱職;
三是公司經營情況發生變化。
以上三種情況,除第一種情況以外,企業辭退員工屬於第二或第三種情況的,都必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