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可撤銷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