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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怎麼認定關係

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怎麼認定關係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夫妻如果離婚後,就會喪失配偶權,還住在一起會被認定為同居。離婚帶來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三方面:人身,財產和子女撫養。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怎麼認定的問題屬於身份方面的問題,並不是一些人想的那樣屬於事實婚姻或者是婚姻關係的恢復,而是同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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