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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如何確定所有權的歸屬

借名買房如何確定所有權的歸屬

若借名買房協議有效,當事人起訴至法院時,能否以存在有效的借名買房協議為由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就借名買房類案件的案由來看,最常見的就是所有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1、判決借名人不能享有所有權。

理由在於因借名人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取得本市購房資格,故其要求涉訴房屋歸其所有違背國家政策。受到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援。

2、判決借名人直接享有房屋所有權。

主要法律依據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於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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