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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特點程式有哪些

破產清算的特點程式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的特點有:

1、破產程式中的債務人己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解決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問題。

2、破產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屬於債權的集體清償程式。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清算完成後將終結其民事主體資格。

二、破產清算的程式是:

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1、成立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3、召開債權人會議;4、確認破產財產;5、確認破產債權;6、撥付破產費用;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8、破產清算的結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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