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如何追加被告 酷知社 經驗 6.04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TAG標籤:行政訴訟 追加 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