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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司法現實中,對於案件是五花八門的,而我國的法規是粗線條、也不可能面對每一個具體主導性細節的;所以就要請示具有法定權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依法對具有普遍性案件細節、對下屬法院、法官審理進行指導性、具有司法效力的解釋。

廣義上是指,每一個法官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對法律做出理解,然後才能夠具體適用。因此,必須對法律做出解釋,才能做出裁判。由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