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房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